(達悟)族人福祉
實現承諾
轉型正義
民國105年8月1日總統蔡英文女士向全國原住民表示道歉,並隨於106年公佈成立原住民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直屬總統府的諮詢單位。
106年10月成立蘭嶼核能廢料真相調查委員會,歷經三年的調查、協商、溝通與訪視後,逐漸形成台電、原能會及經濟部國營會初步共識外,蘭嶼地區代表也形成共同決議,成立屬於蘭嶼雅美(達悟)族的基金會。為推動計畫的財團法人地位,最後各參與會議之機關代表,蘭嶼地方意見領袖決議同意計畫構想成立: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雅美(達悟)族原住民保留地損失回溯補償案」。
溝通協商
公佈定案
其捐助金額為二十五億五千萬元,經於民國108年10月報行政院核備同意,同年10月18日由行政院蘇院長拍板定案。惟定案後地方意見又掀起不同看法,使本案又進行政府與地方的溝通協商,致使本案延宕一年時間,經大家努力後在蘭嶼鄉親有條件下,可以續推維持原案,才於109年由業務機關送總統府原住民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出簡報,正式讓蔡總統了解整體協商的結果。並於109年11月20日假台東正式向台灣社會公佈定案,實現蔡總統與地方居民的真相承諾。
迎接陽光
獲得心靈紓困
基金會來自不易,彼此間應尊重文化存在價值。基金會是蘭嶼雅美人的,非某個人獨有的財產。因此盼望政府相關機關以務實態度釋出善意,讓基金會得以順利推動,使計畫不會受困於政策枷鎖之中。
我們應給予解脱雅美人40年的心理負擔,讓這過去的悲鳴,拋出心靈之外,迎接陽光照射在雅美每一個人內心深處。期許大有為的政府聽到我們真心呼喚,達悟才能真正獲得心靈紓困。
讓過去的悲鳴,拋出心靈之外,迎接陽光照射在雅美每一個人內心深處
補償要點
依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建議,蘭嶼貯存場設立及啟用,對於蘭嶼雅美(達悟)族人之權益損失應予以補償,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定補償金,係屬使用土地時因未告知用途,未尊重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權之補償。
前點補償金之範圍如下:
回溯補償金
蘭嶼貯存場用地自中華民國六十三年至八十八年間回溯補償金計新臺幣二十五億五千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定回溯補償金,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循預算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損失補償基金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於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祉事項。
蘭嶼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
配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與臺東縣蘭嶼鄉公所(以下簡稱蘭嶼鄉公所)完成蘭嶼貯存場土地續租程序,由台電公司撥交蘭嶼鄉公所之蘭嶼貯存場土地 續租配套補償金,每三年為新臺幣二億二千萬元,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蘭嶼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發放至蘭嶼貯存場完成遷場為止,由蘭嶼鄉公所與蘭嶼鄉民代表會依「台電公司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專案配套補償措施計畫」及相關預決算執行之規定,在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祉精神下自主運用。
損失補償基金會應設董事會
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前項董事會之組成如下:
(一)由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議會、蘭嶼鄉公所、蘭嶼鄉鄉民代表會、台電公司各指派代表一人。
(二)由蘭嶼鄉朗島、東清、野銀、紅頭、漁人、椰油部落各推選代表一人。
(三)由經濟部視需要遴聘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國內外專家、學者一人或二人。損失補償基金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由經濟部遴聘之,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回溯補償金以
動支孳息為原則
其用途如下:
辦理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福利。
充實衛生、醫療及長期照顧資源。
災害補助及急難救助。
文化及民族教育活動。
經濟產業及基礎建設事項。
舉辦原住民族傳統祭典。
交通補助。
各級學校學生獎助學金。
部落或社區發展及營造。
生態保育。
原住民族國際交流。
其他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生活福祉事項。
損失補償基金會不動產、動產之取得及處分。
其他與損失補償基金會宗旨相關業務事項。